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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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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首次发布《张家口市法院保险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通过对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梳理,同时发布了14个典型案例,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案件3件、保险人追偿权案件1件、短期医疗(健康)险案件2件、意外伤害险4件、责任保险2件、人寿保险2件,上述案件中涉及电子投保方式的案件4件。
案例十二
Constitution
保险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案情
年10月10日,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医疗保险A”,受益人为张某,投保项目分为主险和附加险,累计总保额万元,保险期间自年10月11日至年10月10日,主险等待期与附加险等待期均为30天。年4月15日,医院就诊,经初步诊断为肺癌。年4月20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肺恶性肿瘤并肺部感染、脂肪肝、肝囊肿。后张某到某保险公司处办理理赔,某保险公司以其带病投保为由拒绝赔付。张某诉至法院,经两审审理,对某保险公司提出的带病投保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判令某保险公司赔付张某保险金元。年6月,张某因该病情二次住院,除医疗统筹支付及大病报销部分,个人支出医疗费.36元,某保险公司仍拒绝理赔。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发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治疗并未终结,现二次住院符合与某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某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某保险公司提出的张某带病投保等抗辩,经生效判决确认,对此不予采纳。判决某保险公司对张某治疗发生的元医疗费承担给付责任。
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张某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间进行治疗,其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本次住院治疗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外,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期间及等待期本次住院均已经超过,且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间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该约定内容准确无歧义,应当以此作为判断某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张某主张的医疗费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及等待期,一审法院确定某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不具有事实依据,应予纠正。
案例意义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公司所出售的医疗类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较短,其中对保险期间及等待期具有明确的约定。该项合同约定内容系确定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并不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保险期及等待期内所发生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事件,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保险人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应当首先尊重缔约双方的意思自治,并且应当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本案中,张某超出保险期间及等待期的治疗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收取保险期间对应的保费的情况下,不应对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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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环保庭
编辑
孙继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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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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