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王某于年2月20日12:45医院肿瘤外科,主要诊断为肝脓肿、低钾低钠低氯血症。医院介入科医生于年2月21日22:05开始给患者王某施行经皮经肝脓肿穿刺引流术,术后返回病房。
年2月22日2:25护士发现患者王某呼吸急促、心率增快血氧饱和度下降等危重病情,后转入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于当日3:22宣布临床死亡。原告认为,被告的严重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王某死亡,应赔偿原告损失。
二、医方观点
1、被告的诊疗及救治行为符合常规诊疗规范,不存在过失及过错,依法应驳回各原告的诉讼请求。年2月20日12时45分,王某以肝脓肿主要医院转入被告的肿瘤外科住院治疗。入院时初步诊断为肝脓肿、低钾血症、低钠血症、低氯血症、高血压病、糖尿病。
后被告根据王某的病情完善常规检验及血凝测定、心电图、肝胆脾彩超等相关辅助检查,请上级医师及相关科室医师查房、会诊,确定诊断为肝脓肿、低钾血症、低钠血症、低氯血症、高血压症、2型糖尿病、冠心症、低蛋白血症、左基底节区陈述旧出血、脑萎缩、空泡蝶鞍、并据此制定治疗方案。
请介入科医师会诊,协助治疗,于局麻下行肝脓肿穿刺引流。术后返回病房,心电监测生命体征平衡,呼之可应,问话可正确回答。年2月22日2点30分,王某突发呼吸急促、心律增快等症状,被告对王某进行抢救治疗,3时22分宣布王某临床死亡。
2、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合尸体剖检(尸检)的诊断常规,对王某死亡原因的分析不正确,进而得出错误的死亡原因结论,该尸体剖检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有效依据。本案尸检人员只是载明工作单位及病理科,并没有载明职称,因此尸检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存疑。
该报告没有客观地描述和记录各系统、器官的病变要点。更没有进行主要疾病及其诊断的依据、发生和发展的特点、主要疾病/病变之间、主要疾病与继发/伴发疾病之间的相互关系、从临床和病理相结合的角度进行讨论、进而总结。
3、报告载明失血量估算超过ml,但没有分析超过ml的原因。事实上,王某在临床积极抢救期间行胸外心脏按压,可间接使血肿内部血液挤压至腹腔。拔除引流管后,所至肝被膜下穿道损伤与扩增,必然会导致穿刺道出血,且体表可见皮肤穿刺口重新外溢血液,给予缝合,更能说明该问题,所致局部肝脏血肿,进一步外溢至腹腔,并部分于肝周凝结。
并且患者病情危重时出现严重凝血机制障碍,加重了腹腔内的血量。因此,不能仅凭失血量表象判定为出血性休克。如单纯失血约ml,在大量补液的情况下不足以出现失血性休克至死亡。死亡尸检见肺间质血管扩张瘀血,失血性休克为有效循环血容量减少引起的休克,血容量减少不出现肺淤血,故死亡主要原因为失血性休克过于牵强。
因此,报告未分析出血量原因,仅凭估算的出血量,把肝脓肿、感染性休克的病理诊断为肝脏血肿伴感染,偏离了临床实际。王某的病情发展过程符合重症感染导致代谢性酸中*至感染性休克而死亡的病理变化过程。
4、王某肝脓肿感染严重合并离子紊乱酸碱失衡,病情进展急剧加重,被告虽积极救治仍无法阻止病情发展并挽回生命,被告深感遗憾。但被告在整个治疗及救治过程中完全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实施诊疗行为,不存在任何医疗过失、过错行为。尸检报告病理诊断及死亡原因分析意见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尸检结果
经解剖和病理组织学检查,死者肝脏内血肿形成伴感染,腹腔内见大量凝血块及血性积液,出血点来源于肝脏表面穿刺口,未见其他出血点,失血量估算超过ml。结合化验室检查,死者肝功异常伴凝血功能障碍。经讨论认为死因为失血性休克合并重症感染引发的多器官功能衰竭。
四、鉴定意见
被告对王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
五、庭审意见
根据鉴定意见分析,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被告对王某死亡给诸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83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