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徐某于年11月25日因“左侧肢体麻木无力1年,进食梗阻感3天”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脑梗阻后遗症2、败血症3、高血压4、食管溃疡5、胃溃疡6十二指肠溃疡”。入院后给予抗感染、护胃、活血化瘀、改善脑代谢等治疗,患者病情趋于稳定,年11月30日夜间患者家属发现病人出现异常呼吸伴大量虚汗,经向医生询问,未为给予处理,年12月1日上午医生查房时发现患者上述症状加重并出现浅昏迷,决定进行CT检查。在进行CT检查期间,患者突然出现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死亡原因为“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肝脓肿”。后家属委托本律师起诉至连云港海州区法院。
海州区法官根据当时江苏省高院的规定,只能进行由医学会组织的过错鉴定,本律师在江苏其他地区的医疗案件亦是只能做医学会进行的过错鉴定。虽然一直认为这种自己人给自己人的鉴定难以得到公平的对待,但是只能按照实践中的规定进行。对于该案件在医学会鉴定时经过律师的争取,医学会退回了鉴定申请。后经与法官充分沟通及向上一级法院请示,最终决定进行司法机构进行鉴定(在江苏省内选了三家),但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规定,涉及死亡的案例必须尸检报告才能进行鉴定,律师虽然提出了医患双方对于死因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无需进行尸检的观点,但是鉴定机构坚持不能进行鉴定,案件再一次进入僵局。最终,找到了国内权威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虽然案件一波三折,律师多次来往上海连云港多次,时隔近两年,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虽然不敢说本案是江苏省司法机构鉴定医疗过错首案,但至少是比较少见的案例。在本案结束之际,律师喜闻江苏省高院已经决定医疗过错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至少这是对患者的一种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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