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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定书
()最高法委赔监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罗**。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张**。
罗**、张**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四川省大竹县乌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川*监狱。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
法定代表人:杨*,监狱长。
复议机关: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局长。
申诉人罗**、张**因申请四川省川*监狱(以下简称川*监狱)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川委赔24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罗**、张**于年7月26日向川*监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川*监狱于年12月26日作出()川*狱赔决第02号不予赔偿决定。罗**、张**不服,申请复议。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于年3月20日作出川狱复决字()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维持川*监狱的不予赔偿决定。罗**、张**不服复议决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罗*2系罗**、张**之子。年7月30日,罗*2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年8月18日,罗*2被送至四川省××路监狱服刑。罗*2的《罪犯入监登记表》载明:一般状态“差”;右胸肋骨切除后肺功能欠佳。年1月19日,罗*2被转至川*监狱服刑改造。年2月25日,罗*2在川*医院死亡。同日,川*监狱向罗明银发送加急电报:“罗*2病亡速来川*监狱五监区。”
年2月27日,川*监狱法医室出具(川监)法鉴字第号《尸体勘验笔录》载明:“罪犯(罗*2)右侧肺叶切除,功能丧失,只能依靠左侧,但左肺患TB,加重了左侧肺部负担,造成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原因:呼吸功能衰竭。”同日,川*监狱作出罪犯死因鉴定认定,罗*2系正常死亡。该鉴定书载明:罗*2因间断发热一直在门诊治疗,于年2月18日收入住院;年2月25日下午3时50分,罗*2突然出现呼吸困难、心跳微弱,经抢救约半个小时,罗*2心跳、呼吸停止,于下午4时15分死亡;死亡原因为肺结核、肝脓肿导致全身多器官衰竭。驻监检察机关四川省广元市嘉川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嘉川检察院)于年2月28日在罪犯死因鉴定书上签署“同意监狱意见”。
年12月24日,嘉川检察院作出广嘉检()57号《关于调查服刑人员罗*2在川*监狱服刑期间死亡的情况报告》载明:罗*2死亡后,川*监狱于年2月27日通知该院,该院驻监检察室出席死亡现场,查看了尸体,未见异常;医院抢救罗*2的病历资料进行了查阅,调查、了解了罗*2的监管情况和医治情况,未发现监狱民警和狱医有不及时治疗和不治疗的情况;该院通过对川*监狱法医室出具的《尸体勘验笔录》等材料的审查,结合死亡现场检查情况,同意监狱对罗*2死因的鉴定意见,并在川*监狱作出的罪犯死因鉴定书上签署了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川*监狱对罗*2的监管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对罗*2进行了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抢救、监管行为与罗*2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应对罗*2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关于川*监狱对罗*2的监管是否存在违法问题。经审理查明,川*监狱在对罗*2监管过程中,不存在殴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罗*2的行为。故,川*监狱对罗*2的监管不存在违法行为。
关于川*监狱是否对罗*2进行了及时有效治疗和抢救问题。四川省××路监狱在对罗*2收监的身体检查中已查实,罗*2患有肋骨切除史、肺切除史、右肺功能欠佳。罗*2被转至川*监狱服刑期间,因间断发热多次被送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后因其病情加医院住院治疗。医院根据罗*2的症状、体征和病情,对罗*2及时进行了对症治疗。年2月25日,罗*2病情恶化,医院采取了相应的抢救措施。应当认定川*监狱对罗*2履行了及时的治疗和抢救义务。
关于川*监狱监管行为与罗*2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川*监狱根据罗*2身体状况差的具体情况,未安排其参加新调入罪犯的学习整训,亦未发现监狱民警对罗*2进行殴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罗*2等行为。罗*2死亡后,川*监狱法医室依法对罗*2进行死因鉴定,认定罗*2系肺结核、肝脓肿导致全身多器官衰竭死亡,嘉川检察院对该鉴定意见亦予以认可。故,罗*2系因病正常死亡,与川*监狱的监管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川*监狱是否应对罗*2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川*监狱系依法对罗*2进行监管,且不存在违法行为。罗*2在该监狱服刑期间因病正常死亡,罗*2患病期间川*监狱也对其履行了及时的治疗和抢救义务。故,川*监狱对罗*2的死亡依法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综上,罗**、张**的赔偿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其申请事项和理由不能成立。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的国家赔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年9月13日作出()川委赔24号国家赔偿决定,维持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川狱复决字()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
罗**、张**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请求事项是:撤销()川委赔24号国家赔偿决定,依法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误工费、交通费和伙食费3万元,合计元。主要申诉理由:一是川*监狱提交的证据证明罗*2病情加重后未得到治疗导致死亡。根据医院的几份处方笺,死亡当天没有X线影片的报告单,川*监狱在罗*2病重时未履行救治义务,导致罗*2死亡。二是川*监狱提交的证据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年2月25日X放射报告单没有X线影片证明,内容不具有真实性。电报不具有真实性,剥夺了申诉人向检察院提出鉴定的权利。罪犯死亡通知书不具有合法性。尸体勘验笔录和罪犯死因鉴定书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排除罗*2系非正常死亡。嘉川检察院对罗*2死亡原因查阅、调查、了解不实,报告不实。三是川*监狱庭审时称住院病历已遗失,但监狱提交的处方笺已归入档案,不可能病历未归档,川*监狱没有送罗*2住院治疗。四是川*监狱没有举证证明及时送罗*2住院治疗和正常死亡的事实,应认定存在违法行为。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决定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赔偿义务机关在罗*2生病期间是否履行了及时救治义务,是否应对罗*2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首先,罗*2入监狱服刑时,罪犯入监登记表载明其因右胸肋骨切除后肺功能欠佳,一般状态“差”。罗*2服刑期间因间断发热,多次在川*监狱医院进行治疗。医院处方笺、X线影片会诊单和放射科照片报告单等材料可以看出,川*监狱在罗*2生病后及时对其进行了治疗。其次,嘉川检察院《关于调查服刑人员罗*2在川*监狱服刑期间死亡的情况报告》证明,罗*2死亡后,该院驻监检察室派员察看了尸体,未见异常,医院抢救罗*2的病历资料进行了查阅、调查,了解了罗*2的监管情况和医治情况,未发现监管民警和狱医有不及时治疗和不治疗的情况。《罪犯死因鉴定书》中法医鉴定意见显示罗*2是因病正常死亡,驻监检察机关对此表示同意。因此,虽然川*监狱在原审期间未能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检查单等,在罗*2死亡后的处置方面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但不能认为川*监狱对罗*2没有履行及时救治义务,没有证据证明监狱的监管行为与罗*2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申诉人罗**、张**要求川*监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法不应支持。
综上,罗**、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新审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驳回罗**、张**的申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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